环保主旋律下:大气污染防治行业政策盘点

作者:lydia 点击数: 0 收藏到会员中心
最后编辑时间:2016-01-29 20:40

(一)行政手段:环境治理以效果为导向

  1、完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提出了面向效果的环境治理,并规定了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VOCs纳入监测范围,从法律层面为VOCs监测提供了有力保障。

 

  完善排放标准体系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环保管理手段之一。2015年11月,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这是继火电行业大幅提高排放标准后,国家部委首次针对其他燃煤工业锅炉的环保提标改造措施。此外,其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已陆续出台,“大气十条”对25项重点行业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2015年已全部完成。

 

  VOCs方面,目前国家已经颁布涉及VOCs排放标准共有14项,其中2015年新颁布的有4项,同时还有18项标准正在制订中。

 

  机动车排放标准方面,在国五标准基础上加严30%的国六标准正在积极制定中,预计2016年底完成。地方层面,京六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将是全球范围内 严格的排放标准。

 

  2、强化责任落实

 

  2015年政策更加注重环境治理责任的落实,上收环境监测权、严惩数据造假等举措,趋向党政领导干部追责制。 为突出的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治理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的一系列制度措施,表现出了对地方政府的严要求以及党政同责,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监测权上收:2015年8月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明晰各级政府和企业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国家部门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上收监测事权也是将环境指标纳入地方考核的前奏。

 

  肃清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政策,对环境监测数据造价的处分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此外,上半年环保部出台的《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草案)》以及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文件无一不体现了对环境治理责任的落实。

 

  3、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秉承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信息公开的表述有11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4、加强联防联控

 

  “大气十条”强调区域共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京津冀与长三角区域先后建立了区域协作机制。2015年,多部法律、政策均提出继续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新修订的《大气法》要求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5月出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5年重点工作》、9月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明确要求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

 

  (二)产业政策:继续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

 

  2014年,国务院发布43号文以及新预算法等政策,目的在于通过推动PPP以及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实现政府市政环保服务的采购,2015年延续了2014年的趋势,市场化机制改革继续深化,这也验证了此前E20对于政府大力推进公共服务采购对于市政环保行业的长期影响的判断。

 

  1、交易结构进一步理顺

 

  2015年1月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4月国务院会议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继续推行PPP及第三方治理等。

 

  在大气领域,由于较难形成政府可以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PPP模式落地存在一定困难。而政府积极转变环境管理模式,鼓励和深化了工业排污企业的第三方治理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1月,国务院发文首次表态鼓励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2月,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到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的各个过程,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12月,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表示要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第三方治理重构的是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关系,而政府采购第三方监测服务,是政府和环保企业关系的重构,理顺交易结构,势必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和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2、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价格机制是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2015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在大气治理领域,继续实施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完善对“两高一剩”行业的差别电价等。

 

  3、建立市场化收费机制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针对工业污染排放,推进排污费、排污权、碳排放权、环境税等市场化收费机制的建立,以解决环境治理资金不足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排污费:VOCs的排污收费办法已初步形成,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10月1日起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作为重点行业开始征收,北京、上海已出台VOCs收费细则。

 

  排污权: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目标,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碳排放权: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再次指出将“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发改委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在积极推进之中。

 

  环境税收立法: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积极推进环境税收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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