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出台《南充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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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5-12-29 09:54

我市近日出台的《南充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市除对市辖三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外,还将对其余6个县(市)进行考核,并新增了奖惩标准。

  “市财政将划拨专项激励资金、考核扣罚资金和省政府激励资金,用于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考核激励分为三部分:对各县 (市、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和扣罚;对各县(市、区)当年可 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和扣罚;对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 展情况进行考核,视完成情况给予激励和扣罚。

  据了解,我市对6个县(市)的考核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即对未完成年度目标 任务的县(市)不予激励,并处罚60万元交市财政用于充实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在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中予以一定比例 激励。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考核,即对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县(市)不予激励,对有改善的县(市)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同比改善20%及以下,奖激励资 金10万元;同比改善20%以上,奖激励资金20万元。

  “对市辖三城区将实施‘重污染天数’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考核三项考核。”该负责人说,在“重污染天数”考核方 面,某区出现1天及以上“重污染”,每天扣罚资金5万元,累计计入年终激励资金;若某区全年重污染天气出现次数少于上年,则每减少一天,奖激励资金1万 元。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方面,对三区中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不予激励,并处罚150万元交市财政用于充实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对完成年 度目标任务的,在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中给予一定比例激励。在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考核方面,对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区不予激励,对于有改善的区按照改 善率予以激励,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20%及以下,奖激励资金25万元;同比改善20%以上,奖激励资金50万元。同时,市辖三区不得人为干预空气自动站 的正常运行,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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