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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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4-05-22 13:43

重新修订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济南市将禁止在四种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异味的餐饮项目:一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是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是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是与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9米的场所。

  在新条例实施前,在上述四种场所已经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在经营许可到期后,环保、卫生、食药监、消防等部门不再核发证照,工商部门也不再办理登记。如违反新条例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新条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及混凝土搅拌站;已建成但达不到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者拆除。市中心城区内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建成的,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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