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车上户出台新规定 排污标准须达国Ⅲ以上

作者:admin 点击数: 0 收藏到会员中心
最后编辑时间:2014-05-22 13:43
2012年12月26日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

  ●跨省、跨市(州)转入车辆,必须符合迁入地排放标准

  ●黄标车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

  记者12月25日从省环保厅获悉,《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出台,明年将根据各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规定各市州新车上户需达到的排放标准。这是我省首次从立法高度制定政府规章,强制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

  截至2011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48万辆,空气中氮氧化物的30%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四川位列全国四大机动车排气重污染区之一。鉴于机动车污染的严峻形势,省政府决定制定《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并于12月4日在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上获原则通过。

  据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张金汉介绍,《办法》明确了机动车将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特别是新车上户将设定排污门槛。明年,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市州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规定各市州新车上户执行国III或国IV排放标准。“成都已选择执行国IV标准,即国IV、国V标准的车才能上户。”

  在用机动车将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根据《办法》,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领取相应的(绿色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维修并复检;机动车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撤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

  高污染排放车辆将在各个环节被卡,黄标车上路更难。根据《办法》,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当地机动车排污标准的,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可对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未达到我省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转移或变更迁入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变更迁入登记。这意味着,跨省或跨市(州)转入的车辆,不符合迁入地排放标准的,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办法》还对黄标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转让、转借、伪造、变造(含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采用不正当手段帮助机动车检验过关等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对话】

  治理机动车污染必须迎难而上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制定过程中曾争议四起、反对声一片。省环保厅全程参与《办法》制定的有关负责人12月25日表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但必须迎难而上、尽快推进,让群众呼吸上清新的空气。

  问:相比其他省区,四川机动车污染防治进程如何?

  答:四川机动车保有量逾千万,加上盆地气象条件下污染物不易扩散,四川已位列全国四大机动车排气重污染区之一,遏制尾气污染恶化趋势不容再等。

  《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为政府规章,相比过去出台的相关意见、通知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将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以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提供法律依据。此前,全国已有10余个省区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政府规章,四川理应加快步伐,省政府制定《办法》是重要的环保举措。

  明年,我省新车上户执行国III或国IV排放标准,随着国家标准不断提高,我省的执行标准还会提高。根据环保部公告,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V排放标准。未来国IV和国V标准将成主流,国III标准将逐渐被淘汰。

  问:《办法》制定中争议焦点在哪些方面,如何解决?

  答:争议认为,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检验会导致群众多跑路。为方便群众,《办法》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设点布局应遵循方便群众原则,尽量依托原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线的改造升级,避免群众重复跑路。

  有看法认为,环保检验收费会增加群众负担。《办法》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维修实行社会化运作,群众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和单位(行政部门不得指定)。环保检验收费标准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制定,不会超过机动车所有者的负担能力,目前南充市的收费标准是70元。

  改善空气质量是广大群众的呼声,人人都想呼吸清新的空气,人人都应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治理机动车污染已纳入“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地方政府应切实担负起减排责任,部门之间搞好配合,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还群众一片蓝天。

  问:如何使《办法》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答:《办法》使机动车污染防治从此有法可依,但还需制定更多细化的意见,使各地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更具操作性。

  《办法》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抽检制度,但环保部门和交管部门对环保限行、限时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抽检时,应如何配合才能确保抽检不合格的车不能上路?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强制维修和复检的具体期限是多长?这些问题通过出台相关意见细化后,将更具操作性。下一步还将研究出台《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开展环保检测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原有的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开展环保检测业务做出技术方面的规定。各地还将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收费标准。(来源:四川日报)
下一篇:中国首提全国性禁烟法规 三年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上一篇:环保部:气体燃料汽车国标准元旦起实施
下一篇:河北出台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 机动车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相关内容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