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行驶机动车排污超标可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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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4-05-22 13:43
2013年01月19日
北京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从本周末(19日)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条例一共八个章节。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防治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在草案的第五章“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气污染”的条例中写道:在北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而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上路行驶200公里以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另外送审稿还规定,临时租用以及外借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在定期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没收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的时间是从1月19日-2月8日。市民朋友可以在北京市法制办的官网上对这个条例提出自己的意见。(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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