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1月11日
今天从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了解,拟定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治理广为诟病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
规定说,新、改、扩建公共场所要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局部装饰装修,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公示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用。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违规者,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