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环境保 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引起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强烈反对。 自然之友有关负责人今日向《法制日 报》记者表示,自然之友已经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紧急呼吁书,提出 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利单独给予一家环 保组织违反了法律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草 案,其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 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之友称,上述立法建议,理 论上无依据,立法上不科学,实践中 难操作,社会影响有倒退,因此“我们 强烈反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审 议采纳该项立法建议。”致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呼吁书说。
呼吁书认为,草案的这一条款单 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违 反立法抽象原则和立法的普适性原 则,“直接规定具体个人或个别组织的 权利义务,侵犯行政和司法裁量权, 混淆了具体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 为。”自然之友称,同时,违反“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形成针对个别组 织(而非某类型或达到某条件组织) 的“特权条款”。
此外,还违反法律的稳定性要 求,将法律的有效性建立在存续状态 不稳定的组织之上。自然之说,如果 联合会注销或转制,该条规定将失去 意义。
自然之友表示,这一条款违反立 法语义严谨要求,“‘环保联合会’非法 律用语,名称选择并不体现组织特 征。环保部门主管组织不都叫环保联 合会,叫环保联合会的不都具备公益 诉讼条件。以‘环保联合会’的名称作 为限制条件没有合理的立法逻辑支 持。”呼吁书称,这一条款将形成立法 行为和司法、行政等工作的潜在冲 突。
自然之友这位负责人表示,去年 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 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 有关组织”。因此尚有立法需求的内容 仅局限在机关的边界和类型,需要 以“法律规定”来界定;而有关组织, 则是交由司法和行政的具体裁量部 门,进一步提出具体的适用思路。
事实上, 高人民法院已经在进 行针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款 的司法解释,各地已经开展了众多司 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实践,恐与 该条款的立法规定直接冲突——包括 中华环保联合会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 育中心共同提起的定扒造纸厂公益诉 讼案,自然之友、重庆绿联和曲靖市 环保局共同提起的曲靖铬渣污染公益 诉讼案等。
自然之友说,这一条款将限制实 践当中被接受的公益诉讼主体类型, 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公益诉讼实践更加 受限。
自然之友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 重视本次修改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 审慎考虑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为了美丽中国在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下 加速到来,请不要让该条款成为本次 《环境保护法》修法的历史遗憾!”呼 吁书说。来源:百度贴吧



